FSC 森林管理原则

发布于:2019-12-19

原则1:遵守法律及FSC 的原则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遵守FSC所有的原则与
标准。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原则3:当地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原则4:社区关系与劳动者的权利

森林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高森林劳动者和当地社区的长期社会及经济利益。

原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鼓励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森林的经济效益、广泛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原则6:环境影响

森林经营应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独特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与景观的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及其完整性。

原则7:经营方案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方案,并随时进行修改。应清楚地阐述经营的长期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原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原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原则与标准1-9和原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的压力,并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FSC 规定了六种高保护价值(high conservation value, HCV)森林

  • HCV1: 集中了全球、地区或全国都有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林区(保护保护区、珍稀或受威胁物种、地方性特有物种和季节性聚集物种分布区)

  • HCV2: 在全球、地区或全国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景观森林

  • HCV3: 珍稀、受威胁的或濒危生态系统或包括上述生态系统的林区

  • HCV4: 在特殊条件下提供基本自然服务的林区(包括流域保护、防止侵蚀和破坏性火灾)

  • HCV5: 满足当地社区基本需要的林区

  • HCV6: 对于当地社区传统文化特征至关重要的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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